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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.02.28

您知道濫發電郵最高累罰二千萬嗎?

為了有效遏止電子郵件濫發情況,並防止電子郵件成為歹徒犯罪管道,交通部函送國家資訊通訊傳播委員會 (NCC)籌備處參考國外作法,在今天的行政院會中提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,收信人可就濫發的商業電子郵件提出損害賠償,若無法證明損害者,每封亦可求償五百到二千元,至於濫發電子郵件的發信人,同一事件最高可負賠償總額達二千萬元。
交通部參考美國,日本以及澳洲等國的作法,草擬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,納入管理的電子郵件以行銷商品或服務為主要目的商業電子郵件,至於以個人為目的的不在規範之內。
主管機關暫訂為交通部,未來NCC成立之後,隨同電信監理業務移轉NCC。
草案中定義,所謂合法的商業電子郵件必須符合,郵件主旨必須加註商業、廣告、ADV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足資辨識其為商業電子郵件的標示,且發信人也必須提供正確身分資訊以及郵寄地址,以便提供必要的追查。此外,收信人也可以選擇是否繼續收取郵件,一旦拒絕之後,發信人就不能繼續發送。如果發送電子郵件的發信人,一旦發現內容有虛偽不實就不得繼續發送,至於提供發送大量電子郵件服務的業者,也可以拒絕代為發送。
草案中也分別針對收信人造成損害,提出賠償請求及賠償額度,其中,受害人如果無法證明實際損害,則每一封商業電子郵件可以請求五百到兩千元的賠償,但能證明其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,不在此限;且因同一事實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合計最高總額以二千萬元為限,但因該原因所得利益超過二千萬元者,以該所得利益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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© 網頁研習室【電子報】李文能 主編 ©